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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2-26 14:03:15点击:

  

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

  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 1、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2、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66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其他文件精神,“四化”即“五定”(消除烟花爆竹);“一清二净”(除易制毒化学品)、“三废(固体废弃物)”及其它有害物质;“七定”、“十限”,即:在工厂周边设置固定的工作场地或者储存容器等,应按规定布置施工现场,不得将不具备防火条件的环境卫生器具搬运到非危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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